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加强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健全学校风险防范机制,依法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常年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根据《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20〕8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学校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教策〔2021〕5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学校根据需要,对外聘请的具有律师执业资格,为学校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工作人员。
第三条 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法律事务;
(二)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聘任要求以及聘任合同认真履行职责;
(三)依法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权益;
(四)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五)遵守法律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常年法律顾问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的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重要规章制度等进行论证与合法性审查,提供意见或建议;
(二)对学校重大行政行为、重大事项的风险性进行评估论证,提出意见或建议;协助学校审查或草拟法律事务文书;
(三)参与学校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的拟定、审核;
(四)接受学校委托,参与学校有关法律问题谈判,调解涉及学校的重大法律纠纷,代理学校诉讼、仲裁、复议等活动,维护学生、教职员工、学校的合法利益;
(五)积极协助学校开展法制教育宣传、法律知识普及活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学校需要开展法律知识普及讲座;
(六)为学校、学生、教职员工提供一定的法律咨询服务;
(七)协助制定合同模板;
(八)办理学校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 聘任及解聘
第五条 常年法律顾问的聘用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三)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职业操守和纪律意识;
(四)精通教育法律法规,熟悉学校管理;
(五)具有5年以上律师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
(六)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七)身心健康,有履行职责的意愿和精力。
第六条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应当按照学校招标采购有关规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遴选,学校向受聘顾问颁发聘书。
第七条 学校与常年法律顾问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八条 常年法律顾问一年一聘,聘期1年。
第九条 常年法律顾问在聘期内违反聘任合同规定,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予解聘: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纪律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或律师协会处理的;
(二)因不当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或借用学校之名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学校、师生员工合法权益或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或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五)因身体健康原因或其他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解聘的情形。
第十条 常年法律顾问在聘期内申请离任的,须至少提前两个月书面知会学校并经得学校同意。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在聘期内解聘或离任的,服务费按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常年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根据工作需要,列席学校相关会议;
(四)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五)法律、法规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常年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学校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学校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五)按学校授权,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管理和工作方式
第十四条 党政办公室是学校常年法律顾问管理部门,负责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采购,以及常年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和活动的组织协调、沟通联络、服务保障等具体事宜。
第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因公需要咨询常年法律顾问意见的,通过“广外艺信息服务平台”上的“法律咨询”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常年法律顾问向学校提供法律咨询时应提供规范的书面意见,以起草和出具法律意见、律师函、律师建议书、协议书以及其他书面形式,交付法律服务成果。除口头解答法律咨询外,可以电子邮件、传真、微信等方式交付已完成的所托事项。
第十七条 常年法律顾问依法履职期间,学校相关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应积极支持、主动配合,并按年度将形成的书面材料及法律文书等汇总移交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移交学校档案室存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所需工作经费,由学校列入年度财务预算,据实使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