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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章程(2022年核准稿)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章程

2022年核准稿)

 

序言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前身是广东外国语师范学校和广东艺术师范学校。20015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广东外国语师范学校的基础上成立广东外语职业学院。200112月,广东艺术师范学校并入广东外语职业学院,更名为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20217月,广东省民政职业技术学校、广东省对外贸易职业技术学校、广东省贸易职业技术学校三所中等职业学校通过省属职业院校集团办学并入学校。

学校秉承“学贯中西、德艺双馨”的校训,推行“崇学、重教、躬行、爱生”的教风和“勤学、高雅、自律、进取”的学风,坚持“善知善行、尚德尚艺、开放合作、特色发展”的办学理念,发挥教师教育的传统优势,立足广东、服务粤港澳大湾区、面向全国,为教育、文化艺术、商务服务等领域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建设外语艺术特色鲜明的高水平高等职业院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中文简称为“广外艺”;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Teachers College of Foreign Languages and Arts,英文缩写为GTCFLA

学校法定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495号。

学校设立五山校区、燕岭校区、龙洞校区、天平架校区、海珠校区和花都校区六个校区。五山校区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463号,燕岭校区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495号,龙洞校区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龙洞东路128号,天平架校区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平架兴华直街338号,海珠校区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艺苑南路29号,花都校区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福源水库山前大道19号。

学校可根据办学需要,经举办者及审批机关同意后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校网址为https://www.gtcfla.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是一所综合类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实施高等和中等职业教育,采用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教育形式,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层次及修业年限。

第六条 学校依法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按规定颁发学业证书和培训证书。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开展其他继续教育,推进国际合作教育以及国际学生和港澳台学生教育。

第七条 学校全面加强依法治校工作,建设以学校章程为核心,规范统一、分类科学、层次清晰、运行高效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全面提升学校治理能力,促进学校治理更加科学、规范、有序,不断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

第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为学校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论证与咨询,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第九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等信息,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条 学校与举办者、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按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统一招生录取。

(三)根据社会需求和职业教育标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教材建设和教育教学条件建设,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根据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需要,自主设置学习制度,安排教学过程。

(五)自主选聘教师及其他教职工,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六)根据自身条件,与政府部门、其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合作,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协同创新、社会实践等活动。

(七)结合自身优势,开展与国(境)内外有关机构和组织的合作与交流。

(八)自主管理、使用学校的设施和经费。

(九)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三)保障教职工和学生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为受教育者了解其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接受社会监督。

(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示收费项目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十三条 学校遵循高等和中等职业教育规律,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实施学生职业核心能力和专业核心能力并重的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培养“职业素质高、就业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四条 学校重点围绕教育与体育、文化艺术、财经商贸、电子与信息、公共管理与服务、旅游、交通运输、新闻传播等专业大类建设特色专业群。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规范和加强教材的规划、编写、审核、选用等环节,确保优质教材进入课堂,建设适应学校教学改革发展、具有鲜明特色的课程教材体系。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与行业企业的合作,通过校企双方的优势互补、资源互用和利益共享,推进校企合作办学、协同育人,优化多元办学格局,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全面的质量观,制定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建立教学质量保障、监控与评价体系,实施教学工作督导制度、人才培养质量报告制度和教学评价制度。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相结合,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提升专业水平。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建立科研评价与科研成果激励机制,依法制定知识产权管理有关办法,保护学校及师生员工知识产权。

学校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和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反对和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及自身条件,鼓励科研团队及个人与国(境)内外科研机构及行业企业合作,推动产学研结合。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利用办学资源和优势,主动对接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强与政府部门、其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的多形式沟通与合作,为行业和区域发展提供社会服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聚焦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服务区域经济发展需求,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行业产业发展需要,开展多元化社会服务。学校坚持育训并举,推动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和传统技艺传承创新,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打造优质社会服务品牌,提升学校社会服务能力水平。

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积极参与国家和区域文化建设,大力弘扬岭南文化,推动文化传承创新,坚定文化自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健康文明的校园文化氛围,陶冶学生情操,塑造学生健康人格,培养学生责任意识,全面提升学生综合素质。

第五节 国际交流合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积极与国(境)内外有关机构和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方面的深度合作,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主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广东省发展大局,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主动作为的国际合作交流新格局,着力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家国情怀的高素质人才。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5年,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学校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学校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校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会议按其议事规则议事和决策,主要研究决定事关党的建设、学校改革发展稳定、重要干部任免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全局性重大问题。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学校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学校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1名学校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学校党委委员。不是学校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会议;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学校纪委副书记可以列席会议;议题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会议必须有1/2以上学校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2/3以上学校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学校党委委员1/2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会议议题由学校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学校党委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学校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学校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其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学校纪委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校长

第三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命。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学校党委决定,按权限和程序代表学校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国(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1名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四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学校纪委书记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审计工作部门负责人、议题涉及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第四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学校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会议必须有1/2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校不同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且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四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四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原则上从不担任学校党政职务的委员中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四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1名副主任委员代为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五十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境)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国(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五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就教师聘任、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设置二级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承担相应职责。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审议和指导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和论证学校教学工作的规章制度、教学改革方案。

(二)审议学校的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审核、通过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工作评估等教学基本建设工作提供指导、咨询和建议;审议实训基地建设规划、招生计划等重大事项。

(三)指导开展学校的重大教学工作,包括教学管理、教学研究、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等。

(四)评审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各类教学奖项,包括教学成果奖评选、教学优秀奖评选、教材评选、教师教学技能比赛评比等。

(五)督促、检查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及教学任务的执行情况,处理需要由教学委员会审查的申诉案件。

(六)审议或处理学校委托在教学方面的其他工作。

教学委员会在履行职责中遇到学术标准等问题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学术水平高、教学实践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教学和教学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委员人选由各二级学院(部)、校外合作单位推荐或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由校长聘任。委员人数为单数,并有一定比例的教师代表和校外合作单位代表。委员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聘连任。

教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1名,由教务部门负责人担任。

教学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工作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根据教职工职称评审工作需要,组建教师、研究、实验和图书资料等系列教职工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由职称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和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开展职称评审。

第四节 内设机构

第五十六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辅机构、科研机构等内设机构,明确各内设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健全管理与监督机制。

第五十七条 学校实行学校、二级学院(部)两级管理体制,按照权责对等原则,明确学校和二级学院(部)的权限。学校将二级学院(部)作为参与学校治理的重要主体。

二级学院(部)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校对二级学院(部)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果进行监督、评价。

第五十八条 二级学院(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二级学院(部)党委]、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或直属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直属党支部)。

二级学院(部)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第五十九条 二级学院(部)党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二级学院(部)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二级学院(部)重要事项。召开二级学院(部)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二级学院(部)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二级学院(部)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二级学院(部)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二级学院(部)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二级学院(部)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六十条 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负责二级学院(部)的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二级学院(部)全体教职工报告工作。

二级学院(部)副院长(副主任)在院长(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落实分管的各项工作。

第六十一条 二级学院(部)实行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二级学院(部)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二级学院(部)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二级学院(部)党组织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二级学院(部)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其他具体事项,依据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执行。

第六十二条 二级学院(部)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

教职工党支部围绕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等开展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师生员工的作用;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对教职工职称评定、岗位晋升、考核评价等进行政治把关。

学生党支部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教职工党支部、学生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节 民主管理

第六十三条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联合召开,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教代会的工作机制及组织办法。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教代会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定期开会,一般每学年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教代会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方能举行。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十四条 学校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人数的60%以上,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应占一定的比例。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为5年,可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部门(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六十五条 教代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用、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六十六条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工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学校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十七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团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六十八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在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发挥组织、引导和服务青年的作用。

第六十九条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广大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

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代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代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学代会按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十条 学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以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为宗旨,发挥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十一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和工会、学校团委等群团组织,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其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学校为其开展活动提供保障。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七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及国家相关规定,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工比例,根据需要合理设置教职工岗位。

第七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聘用、职称评聘、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五条 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尊重和爱护教师,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对教职工实行聘用制度,实行分类管理。

学校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绩效工资发放、奖惩和解聘的依据。

第七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开展国(境)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七十八条学校建立教职工奖励制度,对为国家或学校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十九条 学校聘任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人员、技能大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创作、进修活动期间,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聘用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八十条 学校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依法按有关程序处理教职工的申诉。

第六章 学生与学员

第八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八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或学校学生资助体系的其他帮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实践能力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二)勤奋学习,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及学校学生资助体系其他帮助的相应义务。

(四)珍惜爱护学校声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校按照国家学籍管理有关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

第八十五条 学校加强对学生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培养,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就业创业指导、学业咨询等成长成才相关服务,为在学习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八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或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八十七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依法按有关程序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八十八条 学员是指在学校接受非学历继续教育、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员入学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

学员按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以及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向学员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七章 内部保障

第八十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为辅。学校办学经费来源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

(二)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五)经营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九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严格按照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校内经济行为,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九十一条 学校资产是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九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后勤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体系,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第九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预防和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第九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学校档案实行统一管理。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九十五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的咨询、协商、审议和监督机构,是社会参与学校办学的重要组织形式。

理事会的人员组成及活动形式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确定。

第九十六条 学校校友包括曾在学校(含学校前身)学习过的受教育者以及工作过的教职工。

学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促进校友协助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第九十七条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负责协调、管理校友事务。

校友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的联系、团结和合作,促进广大校友互相帮助,共同进步;加强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关心和支持母校的建设。

校友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相关工作。

第九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基金会是经广东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主要职能是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给予学校的捐赠。基金会接受的所有捐赠用于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奖学助学、奖教励教、人才引进、校园建设等与学校教育事业有关的领域,对特定项目捐赠可按捐赠者的意愿定向使用。

基金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相关工作。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九十九条 学校校徽为圆形徽标,外圆的上方是学校中文名称,下方是学校英文名称;内圆是由学校英文名称中的Foreign Languages(外语)、Arts(艺术)的首字母FA组成的图案,字体为白色,校徽主体以绿色为基调。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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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底色为白色,校旗图案由校徽及学校中文名称组成,校徽位于旗面中央;学校中文名称位于校徽正下方,字体为方正粗倩,字体颜色为黑色。校旗尺寸长宽比为32,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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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218日。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零二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广泛征求意见,经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议审定,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一百零三条 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以及开展社会合作,应以本章程为基本依据。

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应依照本章程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处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一百零五条 本章程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可以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需对本章程进行修订: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等重大事项,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化。

第一百零六条 章程的修订可以由下列任一方提议:

(一)校长。

(二)学校党委1/3以上委员。

(三)教代会1/3以上代表。

本章程的修订决定由学校党委会议以超过应到会委员1/2同意作出。

第一百零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八条 本章程经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由学校向社会公布。

 

上一条:〈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章程〉(2022年核准稿)宣传贯彻实施工作方案 下一条: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常年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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